护士私请外科主任为其母手术致植物人后死亡

时间:2018-11-9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临床活动中,医生无论在门诊诊室还是在病房过道、护士工作台、医生办公室等医疗活动场所经常遇到各种各样的患者及家属,如何判断是否有潜在的纠纷倾向和风险因素,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观察、总结,遇事就会“精准”施策,充分沟通,不断警醒,做好防范。

案例一

纠纷状况

患者,女,77岁。因“右中下腹持续性疼痛14小时伴阵发性加剧”,在某星期日上午,从外院急诊科转入医院外科,外院腹部CT显示:消化道穿孔。患者女儿打电话请求本院外科主任来院加班做手术。

本院外科主任碍于同事面子,在患者没有挂号、验血情况下,只询问了病史、简单体检后,便走绿色通道,进行了剖腹探查术。手术中见胃窦大弯侧有一米粒大小穿孔,给予了穿孔修补,大网膜覆盖。手术后,麻醉师发现患者意识不清,没有睁眼活动,请内科主任会诊,考虑到患者高龄,基础疾病多,可能存在低血糖,急查血糖1.3mmol/L,便立即给予静脉注射和静脉点滴葡萄糖纠正。但患者神志依然不能恢复,进入植物人状态。

争议焦点

患者家属认为,本人是本院护士,母亲被外院急诊科CT检查为消化道穿孔,急诊医生让患者要等到次日星期一,医生上班后再做手术,这才找到本院外科主任行急诊手术。外科主任没有按照医疗常规作术前检查验血等流程,导致患者发生低血糖昏迷,进入植物人状态,医院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要求赔偿余万元。

院方认为,病人女儿为本院护士,有医疗常识,且在术前谈话记录中签了字。术中剖腹探查证实胃大弯侧有米粒大小穿孔,给予穿孔修补,大网膜覆盖,手术顺利。术后患者发生低血糖昏迷原因与患者家属当天凌晨5时自行注射“优必林”并口服“文迪雅”有关,患者家属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调解经过

医患纠纷发生后,患者家属多次找院长要求赔偿未果,医患双方到区医调委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员认为,该起纠纷为本院职工以个人身份要求外科主任帮忙,是一起没有按照规范的医疗程序对患者血糖及时进行检测而引起的医疗纠纷。

人民调解员听取双方陈述,反复研读双方提供的病历,着重分析患者是否存在手术指征,该院仅凭外院诊断和验血报告,马上手术而造成患者低血糖昏迷,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

经医患双方同意,医调委启动专家咨询程序。人民调解员医院负责人后,医方表示,愿意按照当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侵权责任赔偿标准赔偿。由于患者家属认为赔偿标准太低,坚决不同意,导致调解终止。

人民调解员建议,先安排患者进一步治疗,等患者出院以后,根据患者康复结果,再到医调委开展调解。双方口头接受此方案,患者继续住在该院接受治疗,几年年后在该院去世。

之后,调解人员立即请来双方当事人重新开展调解,医院的责任,导致患者城植物人状态几年后死亡,医院应该按照当年的损害赔偿标准解决该起医疗纠纷。根据双方具体情况,人民调解员反复调解,并告知专家意见,医院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患者家属对医调委尊重医学科学,公平公正调解表示信服,愿意配合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案例分析

1、当事外科主任在明知患者有糖尿病史的情况下,不问当日用药情况,不进行血糖指标检验,造成患者术后低血糖昏迷,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2、患者家属作为该院医务人员有一定专业知识,由于未积极主动提供详细病史,且在外院已发现低血糖应及时处理再转院,对贻误治疗及诊断病情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3、医院违反医疗规范导致患者呈植物人状态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反思

1、当事外科主任忽视了本院职工家属与普通患者没有本质的区别这一基本医疗常规,因此,术前询问病史、术前针对性检查、术前讨论以及基本诊疗规范,不应因“院内职工”而省略,这是临床风险之大忌。

2、当事外科主任在明知患者有糖尿病史的情况下,不问当日用药情况,也没有进行血糖指标检验,造成患者术后低血糖昏迷致植物人而后死亡,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3、当事外科主任对“本院职工”这一潜在的医疗纠纷对象,缺乏判断、注意和评估,故而,“以情感代替医疗规范”导致不良预后,患者家属(当事护士)因熟知医疗纠纷程序,而以怨报“德”放弃“情感”转而“积极”进行“维权”。教训深刻,令同行今后审慎与思考。

4、患方家属(当事护士)没有经过医政科同意越级私请外科主任对危重患者进行手术,违背了“医院核心制度”之一《危重患者抢救制度》中关于“对危重患者应积极进行救治,正常上班时间由主管患者的三级医师医疗组负责,非正常上班时间或特殊情况(如主管医师手术、门诊值班或请假等)由值班医师负责,重大抢救事件应由科主任、医政(务)科或院领导参加组织。”的相关规定,为此,患方家属(当事护士)应负有一定责任。

5、患方家属(当事护士)作为医护人员应熟知医疗规范和常识,而其病发时为患者自行注射“优必林”并口服“文迪雅”的药物应提醒并督促外科主任进行相关血糖检测,患者就会减少发生不良预后的可能性。因此,患者发生低血糖昏迷致植物人状态患方家属(当事护士)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6、手术医生与患者家属(当事护士)进行术前谈话,家属作为代理人为患者代行代理权,深知手术风险、医患纠纷风险,应有心理预期和心理准备。因此,患者家属(当事护士)对患者出现不良预后已经提前知晓,应承担一定责任。

案例二

治疗经过

患者,女,55岁,因大便习惯性改变1月余,于某年11月7医院。入院诊断:结肠息肉、慢性阑尾炎。医方于11月8曰行结肠镜下降结肠息肉切除术;于11月10日行硬膜外麻醉下阑尾切除术。术后患者腹痛至医方复诊,医生建议用热宝热敷,患者病情未见好转。术后半个月后患者因腹部持续胀痛,至医方复诊时才得知肠粘连,继续治疗。

纠纷焦点

患方认为,医方在术前已经查出肠粘连,应进一步给予详细检查,术后应及时告知患者有肠粘连及治疗方案,医方存在过错。

医方认为,对患者的治疗诊断明确,无手术禁忌症,手术成功。但患者术前肠粘连应进一步进行诊断,同时应告知诊治方案。

纠纷调解

(一)责任分析

1、患者入院后医方诊断为:结肠息肉、慢性阑尾炎,考虑为粘连所致,但对此医方并未对患者进行告知。

2、手术后患者持续腹痛,复诊时医生对于患者病情未予以足够注意,也未提供具体的治疗方案,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医生只建议患者使用热宝热敷。

3、患者因腹部持续胀痛、病情未见好转,术后复诊时才得知是肠粘连。考虑医方未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失。

(二)结案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条相关规定

(三)调解结果

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40%,一次性赔偿患方元。

案例点评

1、当事医生因“患者通过熟人介绍”,忽视了“结肠息肉、慢性阑尾炎,考虑为粘连所致”术前告知患方,也未对疾病引起足够的注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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