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年10月31日下午,李某因腹医院内科急诊,医院配以头孢克洛等药物口服。年11月1日凌晨,李某因腹部疼痛加重再次至该医院内科急诊,医院拟“急性阑尾炎”收治入院。李某入院后,奉贤医院原定于凌晨3时急诊手术,但由于手术室等缘故延迟至6时40分。年11月8日,李某病情治愈后出院,并支付了医疗费人民币(币种下同)9,.33元。 李某称从在案三份证据手术知情同意书、术前讨论记录及临时医嘱单上可以明确上诉人需即刻行阑尾切除手术,上诉人同意手术、拒绝替代方案,但被上诉人及医务人员无视上诉人生命安全,在未告知上诉人使用替代治疗方案和未取得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消炎处理,延误手术治疗时间,且术后还对上诉人使用了大量抗感染药物,给上诉人的身体、精神造成了有形、无形的严重损害。李某认为医院对其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其损害,故申请对本次医疗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事故等级、责任程度及是否对李某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鉴定。 医院辩称:李某的手术因为手术室里前面一台手术的需要而导致延误,为延缓上诉人的炎症进程,才会对其进行消炎处理,该行为符合医疗常规,阑尾是否穿孔都要切除,这本是其原发疾病导致,与医疗行为无关。 年2月2日,该区医学会作出鉴定书,认为本例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李桂明对该鉴定存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年4月10日,市医学会再次对该医疗行为作出鉴定书,确定李某与该医院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李桂明支付了两次鉴定费用共计7,元。 裁判摘要 第一、李某在第一次就诊时,医院根据李某的症状,尚无诊断为“急性阑尾炎”的依据,考虑为肠炎,该诊断流程不违反医疗常规,故医院并不存在误诊的情况,且根据两次医疗技术鉴定,均确认本例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第二,医院原来告知李某是凌晨3点进行手术,但最终延长至6点以后,医院在手术的准备时间上确实存在不足,但该不足并未对李某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对李某的后续治疗未产生影响; 第三、李某主张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经法院释明,李某未明确主张的金额及依据,故对此法院不做处理。 第四、被上诉人因手术室使用造成上诉人手术时间延迟,虽有不足,但未对上诉人治疗结果和人身健康造成明显影响。 综上,医院对李某的本次治疗行为,虽有不足,但并未对李某造成人身损害,故法院对李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是由昆山市名律师、昆山市优秀共产党员、苏州市首批工程陈万宝律师创办。茂,意为草木旺盛;坤,代表大地百姓,坤亦为昆山“昆”的谐音。茂坤,意为律师团队只有根植于昆山大地,服务百姓社会,助推昆山发展,方能事业兴旺。茂坤服务宗旨是:法律至茂,服务至坤,意为全所致力于宣讲法律,促进法律之树茂盛,法律服务于社会百姓,让全社会崇尚法律。 -联系白癜风治疗效果好的医院北京什么医院治疗白癜风最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hhrhy.com/jbzl/5747.html |